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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律师:
山东业主共有场地停车拟交使用费
9月 3 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新《管理办法》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增加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用的详细规定,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 现行的物业收费管理规定对车库及停车费用的收取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近几年,这却成为业主与物业的主要纠纷点。”省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管理办法》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用收取的细则。
《 管理办法》 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和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车库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和租赁费可按车库的数量计收。
针对此前纠纷集中的共有场地停车收费及外来车辆停车是否收费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等因素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外来人员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走亲访友的外来客人车辆,停放超过2 个小时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情况,经业主大会同意,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和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 管理办法》 对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界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缴纳。而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 管理办法》 于 2010年9月 6日-16 日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以致函、发帖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省物价局将根据采纳意见对其进行修改,经过各相关部门商议、会签之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