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劳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
- [打印] [关闭]
统筹协调 蹄疾步稳 全力推进民法典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民法典,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圆满完成参与民法典编纂的重大使命后,将前期参与立法积累的经验迅速转化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效能优势,成立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实施民法典”任务分解表》,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主阵地上接续奋斗、担当作为,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多领域的工作协同稳步推进。
司法解释清理制定稳步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启动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有序推进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一)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民法典施行日,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将被废止,以这9部法律为依据制定的大量民事司法解释急需清理。目前,该工作按照计划扎实有序推进。
一是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有序进行。此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工程浩大,需要将建国以来到目前所有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及139件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进行全面清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梳理清理名录。按照审判业务范围,遵循“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列出清理名录,提交办公室汇总,协调确定责任部门,同步开展清理工作。第二阶段,进行集中清理。清理的基本原则:一是现行司法解释内容已被民法典全部吸收,无需修改或另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的,现行司法解释直接废止;二是现行司法解释内容与民法典规定完全冲突,现行司法解释直接废止;三是现行司法解释内容与民法典条款不一致的,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四是民法典规定较原则,且目前无现行司法解释与之对应的,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目前,第一、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根据工作进度,预计于2020年9月底完成全部清理司法解释的汇总工作。第三阶段,审议发布。根据清理工作情况撰写完成司法解释清理报告及废止的司法解释名录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二是各地法院的司法政策清理工作同步推进。在清理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各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做好本辖区内民事、行政、刑事、国家赔偿等各类司法政策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已启动司法政策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做好督导工作,确保各高级人民法院如期完成有关清理任务,保障民法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
此外,关于修订民事案由的调研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民法典有部分新规定,目前缺乏对应的民事案件案由,将不利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类型案件。目前,民事案由的修订工作已经同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此问题开展了相应的调研工作。由于新增四级案由需要结合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科学论证,此项工作拟于2021年完成。
(二)新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有序开展
在清理原有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有序推进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暂定名)将进入全面征求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重点解决民法典在司法适用中的溯及力及期间等问题。为做好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开展书面调研,围绕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涉及民法典施行后的新旧法律衔接适用、民法典各编溯及标准、民法典与商事法律特别规定适用等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在广东召开了3场调研座谈会,认真听取审判一线法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司法解释初稿,此后经过数次讨论修改,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在筹备制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已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拟在民法典实施后迅速出台各领域新的或经修订的司法解释,统一急需解决的法律适用标准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各部门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包括:一是编纂,即仿照民法典编纂方法,将某领域的司法解释汇总整理为统一的司法解释。二是修改,即根据司法解释清理情况,对现有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三是新立,对人格权等民法典新增内容,以及现有司法解释无法通过修改衔接民法典的,适时制定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此外,对于现有司法解释仅需调整个别条文的,拟通过一揽子修改决定的方式,及时为各级法院提供裁判指引,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此外,为解决刑民交叉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刑民交叉司法解释。目前,该司法解释草案已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加快论证修改,积极回应社会期待。
民事审判质效不断增强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方式,核心还在于将民法典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对重点领域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加强涉人格权案件的审判指导,及时发布指导案例或者典型案例,调研起草相关司法解释;继续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机成熟时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时出台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政策文件,加强审判指导,该项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完成。
二是加强对民法典实施后民事案件审判质量评估考核。研究制定评估考核办法文件,积极开展案件评查、巡查,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体检,实现办案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注重发挥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作用,确保民法典适用统一。
三是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增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能力,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研究制定完善民事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政策文件,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与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工作相结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对各级人民法院如何落实推进提出了具体要求。上述意见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依据。
在此基础上,各高级人民法院多点发力,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作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四川法院按照“内外联动、前后衔接、上下融合”的总体思路,巩固发展“眉山经验”,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