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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文 律师
疫情防控期间深圳企业法律适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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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如果员工已经用完各类休假了,还是无法复工或返岗的,工资怎么发? 2
问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3
问6: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3
问7:疫情防控期间,因不能正常开工,企业困难能否降低工资? 3
问8: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能否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
问9:员工拒绝接受检疫或强制隔离,或者隐瞒身患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可否给予违纪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3
问11:深圳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 4
问1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会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吗? 5
问14: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而被感染新型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5
问15:在疫情期间,企业可否就住房公积金申请缴交和降低缴费比例? 6
问16:民营企业或个人租用国有物业的的租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6
问17:民营企业或个人对承租社区股份公司、私企或个人所属物业的租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6
问19:在新冠疫情中,当事人可否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6
问21:有不服从、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7
问22: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行程,在自己出现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症状的情况下,仍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
问23: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7
问24: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
答:春节假期1月24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10天。其中,法定节假日3天(年三十、初一、初二),法定公休日7天(农历正月初三到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正常上班。
在上述10天假期中,员工工资正常计薪发放工资。
如果因为抗疫等原因,该10天假期企业没有安排员工休息而是继续上班的,则应当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3天):月工资收入÷21.75×300%×3;法定公休日(7天):月工资收入÷21.75×200%×7。
答:因防控疫情需要,大多省市宣布延迟企业复工,多数是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那么,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发放?此情况按企业复工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未延迟复工的企业(已正常复工企业):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未能正常复工的企业: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即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答: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如果未返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为1个月)的,则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通常为基本工资)支付工资。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返工的,企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答: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答:若员工因此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六)项的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若员工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员工应当配合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规定的,则可以根据员工违纪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 50%补贴企业。
2020年2月28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2020年3月5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对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说明如下:
答:深圳市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仅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答:一是免征:
2020年2-6月,免征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4月,免征我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二是减征:
2020年2-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三是延缴: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是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五是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六是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
一是企业养老保险方面, 在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期缴费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待遇,待延期缴费补缴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延期缴费期间,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职工缴费。
二是失业保险方面,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期缴费时间视同为缴费月数。
三是工伤保险方面,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减免或者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延缴或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10 条第 2、 4 项的规定,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而被感染新型肺炎,属于工伤。
答:2020 年 6 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 3%,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答: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 2 个月租金。
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 2 个月租金。
答:政府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租赁方可以出租方协商沟通,公平合理分担因疫情产生的损失,合理减免房屋租金、延迟缴纳房屋租金。对于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答: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 6 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免除全市工商企业 2 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答: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企业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将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答:企业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应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的损失,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以新冠肺炎疫情来抗辩并不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构成妨害公务罪。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