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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生活中,讨要货款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情。为了货款闹上法庭,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但是,记者日前在采访中却发现两起颇有些曲折的货款讨要官司,一桩是拿了人家的货想赖账,另一桩则是货物押运员收了货款后,称交给了老板,而老板却坚持没收到,为辨明是非,只得上公堂了。
赖账,法院判决还钱
今年2月,无锡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派人急匆匆赶到钟楼法院告状,称常州某装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拖欠他们22万余元货款不付,要求法院为其讨个公道。
据该公司称,去年5月20日,他们和常州公司签订了保温节能材料购销合同。之后,他们公司积极履约,按常州公司的要求,分批交付至常州公司指定场所,经常州公司方当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常州公司购买的保温材料等总计价款34万余元,常州公司至今仅付了11万余元,尚拖欠22万余元未付。他们公司多次催要无着,这才无奈诉至法院讨要。
然而,让法官大吃一惊的是,开庭审理时,常州公司竟然一口咬定,他们与无锡公司之间压根不存在债务。
大老远地从无锡跑到常州来告状,总不可能是闹着玩吧。无锡公司随即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证据:保温材料购销合同、26张送货单,以及常州公司会计宋某、业务经理朱某签名确认的一张对账明细,以此来证明两公司曾在今年2月8日对账,常州公司承认结欠无锡公司价款金额为22万余元。
看到这些证据,常州公司口锋一转,称对保温材料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尽管对方有送货单,可他们没有收到货,也没有签字。常州公司口气更硬的是:宋某、朱某均不是他们公司员工。
一方说货送到了,且由你们单位员工签字为据;而另一方却说那不是我们单位员工,我们没收到货,究竟是谁在撒谎?
案件审理中,法官使出了“杀手锏”:限期要求常州公司提供自2006年2月起至今为止该公司所有的工资发放清单。可是,常州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其理由是: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发过工资。
常州公司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法庭是否会采信呢?
钟楼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宋某、朱某签名的对账明细单是否构成常州公司对债务的认可,也即宋某、朱某是否具备常州公司员工身份。法院认为,对于这一争议,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常州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提供工资发放清单来证明其公司员工名单,以此证明宋某、朱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且常州公司很容易举证。相对而言,无锡公司要举证证明宋某、朱某系常州公司员工,要困难得多。
法院限期常州公司提供工资发放清单,常州公司竟称其从未发放过工资,这一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常州公司持有工资发放清单,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就此作出不利于常州公司的推定,即工资发放清单上载有宋某、朱某,从而推定宋某、朱某系常州公司员工。由此,法院认为,宋某、朱某在对账明细单上以常州公司名义签名认可欠无锡公司价款22万余元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构成被告对原告的债务确认。据此,钟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常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无锡公司价款22万余元。判决后,常州公司未提起上诉。
收到货物想赖账,结果到了法庭上,还是“现了形”;而常州某车辆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公司)却是在遭遇货款被“吞没”的尴尬后,愤而起诉的。
货款,究竟在谁那儿
运输专业户张某、朱某一直替车辆公司运输货物,而刘某曾是张某雇用的货物押运员。
2005年4月7日,车辆公司有一批价值57000余元的摩托车需要分别运至句容和丹徒的摩托车销售部。当天,刘某与车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委托驾驶员收款。随后,刘某便从车辆公司提取了货物,将货物押运送到了目的地,并进行交付,同时,向收货人共收取货款57000余元。
按理,刘某回常后便要将代收的货款交付车辆公司。可是,没多久,车辆公司竟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将刘某、张某、朱某一起推上了被告席,称那笔57000余元的货款被三人非法侵占,要求法院判令三人归还货款。审理中,车辆公司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刘某归还货款,张某、朱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张某、朱某立即辩称,在2005年4月7日,他们没有为车辆公司运输货物,车辆公司告得毫无道理。而刘某却称,他是张某派去的押货人,他收到货款回来后,全部都交给了张某,怎么还要他交货款呢?
三方对擂,究竟唱的是哪出戏?
车辆公司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光盘,想以此证明张某在电话中承认收到了货款;但张某一口否认电话中的声音是他本人。同时,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这份电话录音光盘进行鉴定,可鉴定部门也难以鉴定,没有鉴定结果。
在这样的状况下,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曾是张某、朱某的雇佣人员,在当天的运输中,是刘某与车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车辆公司又没有证明刘某的这一行为是授张某、朱某的委托。尽管案件审理中,刘某称货款已给了张某,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张某又予以否认,故该款应由刘某归还给车辆公司。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车辆公司货款57000余元;驳回车辆公司要求张某、朱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类似的债务纠纷一直居高不下,其原因说到底,其实还是缺乏“诚信”两个字。诚信,是经济活动的基石,如果每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都遵循诚信原则,不仅会少掉很多麻烦,还会给自己赢得更大的信誉和商机,但愿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诚信”也成为人人遵循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
杨关中 姚科方 王益芳
□漫画 走兔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