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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袁某先后从史某处借款220万元,因袁某涉嫌犯罪被羁押,袁某的妻子马某与史某签订了还款协议,马某认可丈夫向史某借款的事实,并约定了还款时间,承诺若不能按时还款,将把自己名下的3套房产直接过户给史某。
因马某未按约还款,也未将房产过户给史某,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确认马某3套房产的所有权为史某所有。
马某则称,她与史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属实,但因双方约定将3套房产直接过户给史某,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不同意确认房产为史某所有,只同意以变卖房屋的价款返还借款。
另查,袁某因犯罪已被执行死刑。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某返还史某220万元,驳回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王伟法官:到期后,马某未依约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史某要求确认马某欠其220万元,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史某还要求直接确认马某的3套房产为他所有,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还款协议约定,逾期偿还,史某有权要求马某直接将3套房产过户给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因此,史某与马某对房产过户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